近日,潜山县梅城财政管理中心教育资金会计吴某因挪用公款300余万元进行赌博,被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被告潜山县牌楼初中报帐员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2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在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担任潜山县梅城财政管理中心教育资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通过私开现金支票的方式让他人或者自行从财政管理中心教育资金账户提取现金192万余元,私开转账支票将教育资金账户资金143万余元转出,合计335万余元,其中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同案被告范某明知吴某将公款用于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其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从吴某处获取好处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吴某亲属代其退赃15万元,被告范某亲属代其退赃28万元,尚有公款247万余元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利用担任潜山县梅城财政管理中心教育资金会计职务之便,多次私开支票,从其经手管理的教育资金账户提取公款用于个人进行赌博活动,数额巨大。被告范某利用担任潜山县牌楼初级中学报账员职务之便,明知吴某挪用教育资金用于赌博,仍多次帮助其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并从吴某处获取好处供自己偿还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根据二被告退赃、认罪情况及被告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刑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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